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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综合局,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加强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审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 Qualifications(简称AudQ)。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ssistant Auditor(简称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oficient Auditor(简称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or(简称SAud),正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incipal Auditor(简称PrAud)。

第四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署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会同审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或制作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在证书载明区域内有效。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或制作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包含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纸质证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用印,电子证明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明载明有效区域,在证明载明区域内有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获得审计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经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核,可以免予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可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行为,按程序撤销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照本规定施行。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6日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 人发〔2002〕58号)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 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第四条  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根据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调整。

第六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考点在考试期间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

第八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审计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考试用书。

审计署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征题和命题,建立试题库,加强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国审计考办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高阅卷工作效率。全国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审计署考试中心建立考试结果反馈机制,开展考试结果分析,提升试题试卷质量。全国审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及考试方式调整等政策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推动提升考试国际化水平,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开展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考务工作的指导。

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开展当地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考务培训与实施、考试期间试卷管理,以及违纪违规复核、成绩复查、证书信息变更等考务信息工作,会同当地审计机关开展资格审核。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组织试卷管理,对考务信息进行审核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卷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四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人教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就《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来源:审计署】
近日,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和《实施办法》)。审计署人教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和《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我国自1986年开始首批审计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1992年起施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2002、2003年审计署、原人事部先后修订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在全面客观评价审计人员、提升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在条件标准、评价使用和考试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渐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需要修订完善。2020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发布《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科学评价审计人员专业水平提供了基本遵循。随后,审计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落实改革任务,组织行业专家多次研究讨论,总结各地经验,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吸收采纳各方意见修改完善,于近期印发实施。

问:《规定》和《实施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答:《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原制度的修订主要有:

一是完善资格考试评价机制。审计人员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称。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评审通过后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初、中级资格从要求一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调整为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从2科调整为1科《高级审计实务》,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后参加评审年限从3年调整为5年,进一步提升了资格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是完善资格考试管理服务机制。明确了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可以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高中毕业生、在校大学生等均可报考初级资格考试。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广电子证书等便利化服务。从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明确单独划定相关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和划定高级资格考试当地当年度评审使用标准的机制。

三是完善资格考试衔接机制。明确了与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其他职称系列的报考衔接政策;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其他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政策;与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评价衔接政策;审计专业硕士、专业博士的免考政策等。

问:取得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年限从3年调整为5年,对于以前年度高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如何实现过渡?

答:自2022年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人员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的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应具有5年内取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问:对于以前年度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公务员,如何实现过渡?

答: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考虑到国家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是2016年印发实施的,因此2016年度以后取得合格证明的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任职之日后的5个年度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问:哪些职业资格可以对应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答: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可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时符合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上述4种职业资格即具备相应级别的审计职称,可按照对应级别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具备上述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问:相关中级职称和职业资格如何报名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答: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中,会计、经济、统计系列中级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工程师中级职称可以通过评审或对应的注册城乡规划师、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等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问: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如何报名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何参加评审?

答: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人员参加审计系列职称评价,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考试合格,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按照《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高级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对其取得中级职称后的审计相关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评审通过人员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考试合格,可以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问:应届毕业生如何报名考试?

答: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在报名系统中提交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应补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问: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如何报名考试?

答: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在报名系统中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在内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问: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免考政策如何实行?

答:自2022年起,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获得审计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可以免予参加考试,取得审计师资格证书。

问:2022年度的考试如何安排?是否实行成绩滚动管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考试计划,2022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将在9月25日举行。初、中、高级资格考试都按照新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考试大纲已在审计署官网(www.audit.gov.cn)“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公布,近期各地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开放考试报名,预计于7月底前完成报名。

自2022年起,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须通过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可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问: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何查验?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维护群众利益开展“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查验的官方渠道是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应试人员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后可以在“成绩查询”栏查询本人的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本人及用人单位等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后可以在“证书查验”栏查验2003至2021年度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