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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二〔1994〕3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24


各市地方税务局、大连、盘锦市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税务机构分设后,印花税管理机构发生了变化的实际情况,经与省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并征求部分市地方税务局意见,现对《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套印代扣专用章等规定修改如下:
(一)将《办法》第八条“……收据报销联的右下角处套印“辽宁省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改为
“……收据报销联的名头中央套印“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二)检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由圆形改为椭圆形(式样附后);横轴长为2、5厘米,竖轴为2厘米,字体为仿宋体。
(三)新专用章的检印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请各地抓紧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做好新印起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检印具有贴花完税的效力,请市局制定必要的有关检印的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