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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沈阳公司有关业务凭证交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沈阳公司有关业务凭证交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行〔1997〕28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0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1997]286号文件收悉。文件中所附的机车柴油配置计划和成品油供资源配置单是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沈阳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总公司沈阳公司据以协调双方的机车用柴油供需业务的凭证。顺该配置单和配置计划不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不具有经济合同性质,不应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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