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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申请免缴因改制而新增印花税的复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申请免缴因改制而新增印花税的复函》的通知
辽地税函〔1999〕7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7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申请免缴改制而表增印税的复函》(辽财预字[1999]24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申请免缴因改制而新增印花税的复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缴因改制而新增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和各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已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往来,其相互之间提供产品及劳务,应按所形成的购销、建筑施工、加工及运输合同计缴印花税。
为切实贯彻好《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1998]45号)的有关精神,本着既规范税收法规、又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对你公司改制后原属公司内部经济往来业务部分新增的印花税由鞍山市地税局足额征收后,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由鞍山市财政局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返还给你公司,返税资金要用于偿还鞍钢以前年度欠缴地方财政的借款,印花税先征后返政策暂执行3年。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