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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人防工程用地转让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人防工程用地转让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2008〕4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自治区人民防空训练暨战时人口疏散基地土地转让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桂人防办字〔2008〕151号)收悉。关于土地转让涉及耕地占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据此,你办将原人防训练暨战时人口疏散基地部分用地转让给下属防城港人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军事设施免税范畴,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及相关的税收。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