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4〕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363号)发给你们,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
苏人社发〔2013〕363号文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2015年11月1日起统一按省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