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2012年8月6日 宁政规字〔201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前言部分修改为“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免费乘车)提出以下意见。”
2.将二、实施原则(一)修改为“保障残疾人享受出行优惠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3.将二、实施原则(二)修改为“个人自愿的原则。我市残疾人开通市民卡免费乘车功能本着自愿的原则。已通过线上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可自行持卡到指定网点激活;个人持卡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指定网点办理的,可在网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现场预约开通;自行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街道等相关单位统一办理。”
4.将三、优惠对象及范围(一)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5.将四、具体规定(一)修改为:“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行实名制。非南京市户籍的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6.删除四、具体规定(二)相关内容。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免费乘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给予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解决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减少残疾人生活负担,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一)保障残疾人享受出行优惠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个人自愿的原则。我市残疾人开通市民卡免费乘车功能本着自愿的原则。已通过线上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可自行持卡到指定网点激活;个人持卡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指定网点办理的,可在网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现场预约开通;自行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街道等相关单位统一办理。
三、优惠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本意见中“本市车船”,指本市具有刷卡设备的公交、轨道交通和轮渡航线。
四、具体规定
(一)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行实名制。非南京市户籍的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二)出现市民卡损坏、遗失、作废等情况时,按照《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免费乘车的政策规定,各级残联要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将市政府制定的免费乘车政策及时传达到残疾人及其家属。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残疾人免费乘车工作时,要提高效率,让残疾人享受到简便快速、热情周到的服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建集团负责做好司乘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市人社局、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市民卡公司共同做好制卡和开通残疾人免费乘车功能及技术系统的改造和维护工作;市残联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接相关数据,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