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发〔1991〕3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1-26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关于
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厂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
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二年给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一年的照顾。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