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购买商业保险的操作办法【全文废止】
锡人社发〔2016〕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23年11月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关于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
》 (
锡人社规发〔2015〕6号
)精神,为合理利用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资金, 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健康需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操作办法。
一、适用对象
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正常、医保个人账户往年(医保年度)结余资金在3000元及以上者。
二、购买标准
1、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6000元(不含)以下的,可购买1000元(含)以下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2、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含)以上的,可购买2000元(含)以下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以办理购买手续时实际往年结余金额为准;医保个人账户划转限额均已包含本结算年度已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划账金额。
三、购买方式与时间
1、每年1月10日—3月31日(2016年为5月1日~6月30日),经参保人员自行查询往年账户余额(具体查询办法见附件),符合条件的,可按自愿原则,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准入备案的商业保险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提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申请(具体备案产品经审核后,将统一公布产品目录);
2、商业保险公司在其营业网点受理参保人员的购买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反馈,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手续;每年限转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3、各商业保险公司确认资金划转成功后,即时生效保险合约。
4、如医保个人账户划转未获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如属个人账户状态处于非正常状态,参保人员应自行到市社保中心经办窗口处理,正常后再到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重新提出购买申请。
五、资金结算
市社保中心按月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划转业务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结算划转资金。一般次月10日前对账,市社保中心汇总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金额,向市财政提出医保基金支付拨款申请,市财政复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医保基金支出户。市社保中心接到财政拨款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保险公司及产品确认
根据锡人社规发〔2015〕6号的要求,具备下列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可自愿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健康保险经营资质的,在无锡市设有授权经营服务机构的保险公司;
2、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3、商业保险产品应符合提高补助力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错位发展的原则,重点保障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费药品费用以及住院补贴等,并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报备或报批)。
申请备案时需一并提交:
1、备案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备案保险产品名称、保监会批准(报备或报批)时间、产品保险责任摘要;
2、总公司及无锡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保监会批准(报备或报批)的保险产品具体保险条款。
2016年,请于5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备案审核;2017年起,请于上年12月1日~12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备案审核。
七、相关工作要求
1、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手段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2、发生退保或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满期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结付时,所发生的资金应返回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保险理赔支付除外)。
3、市社保中心与各获得准入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商业保险公司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内容包括:保险合约执行情况、保险资金流动情况、保险产品提供情况等。
八、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附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余额查询办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