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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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泰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是指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编制和有偿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工作和设置许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利用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
利用其他产权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设置总量、路段、点位、设置时间、基本样式、规格和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划编制设置方案,组织招标、拍卖活动,设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的位置;
(二)户外广告的规格和形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效期;
(四)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标的具体位置、数量、可设置规格等;
(二)设置使用权的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基本条件;
(四)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公益广告的发布要求;
(六)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户外广告的处置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地段、面积、结构等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约定款项,依法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并标明设置许可证号,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有效期内,设置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设置人可优先获得使用权;原设置人未取得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应当按照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直至发布商业性广告为止。
第十九条 因政府重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广告发布幅度统一调度使用相关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二)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收入的20%上缴国库,80%归所有权人;
(三)利用其他产权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收入按照协议履行。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上缴国库部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以及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管理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逾期未缴纳约定款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诚信系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拍卖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01-28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依法实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愿望很迫切。为此,有必要尽早制定出台有关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我局就《泰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印发的《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5)明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明确将“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也纳入到此范围内。《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另外,我市出台的政府规章例如《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也对此项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制定过程
按照《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泰政办发〔2018〕51号),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组织传达学习、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评审、完成廉洁评估等多项工作措施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和推进。在2018年5月初,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5月,做好草案起草前期准备工作;6月,赴常州、莆田、成都等城市学习考察;结合调研学习情况,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7月,召开“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邀请户外广告协会等相关单位参加;9月,书面征求各市级部门单位、各市(区)城管(分)局、局内部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市法制办会同起草组成员在梳理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全文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同月,市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召集各市(区)政府以及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工商、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职能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11月,市城管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逐条分析论证;12月,市政府徐保国副秘书长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再次对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完善;1月10日,市长史立军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审议并原则同意《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规范各类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和经营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品味。
三、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24条具体内容,对实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的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和方法、设置期限和相关要求、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主要为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的释义,是指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则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能。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编制和有偿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工作和设置许可。同时,明确了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明确了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的基本原则,即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
第六条明确了利用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这一条规定也与上位法律法规一致。同时,规定了利用其他产权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明确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和计划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设置总量、路段、点位、设置时间、基本样式、规格和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实施计划时应当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明确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划编制设置方案,组织招标、拍卖活动,设置方案列举了五类具体内容。
第十条明确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的地点,即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列举了招标文件或者拍卖公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共计七项。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相关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等。
第十四条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即不得超过五年时间。
第十五条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并标明设置许可证号,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明确,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有效期内,设置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明确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发布制度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商业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收入处理方式。要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上缴国库部分,须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以及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管理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再缴纳款项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与当今城市治理诚信体系管理结合,规定应当建立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诚信系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拍卖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参与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施行日期,计划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