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你市向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连政发[2010]169号)收悉,按照省政府领导由我厅直接答复的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范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7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苏劳社[2007]59号)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且对适用对象也都作了严格界定。农村军队退役人员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因此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关于军队复员干部的参保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中明确的对象是军队复员干部,而并非指其他军队退役人员,更不包括农村军队退役人员。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军龄满十五年或军龄加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手续;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军龄加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手续,但不得一次性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本人不愿意再履行缴费手续,可以办理一次性领取生活费的相关手续。
三、关于农村军队退役人员参保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我省农村军队退役人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得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则不能再参保,更不能通过一次性补缴的形式直接领取养老金,他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四、目前个别市、县允许从2001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或一次性补缴15年的做法均属违规行为,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此专门下发了《
关于重申不得在扩面工作中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
苏劳社险〔2008〕19号),要求各地认真清理,并予以纠正和规范,确保执行政策的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