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9年8月28日)规定,1.将第四条修改为:“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和无锡银保监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等单位组成。”
2.将第五条修改为:“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应急资金。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视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市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等形式增加资金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对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合作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其开展转贷业务;若连续12个月仍无法开展业务,则停止与该银行的业务合作。”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二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年内超过5笔后的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单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并同步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7.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凭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8.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的出具,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原则上应在企业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同时,对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开设专用查询账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和无锡银保监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转贷应急资金。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视资金运营情况,通过市财政增加拨付专项资金等形式增加资金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无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管理,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
第七条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在无锡市范围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十条 转贷应急资金只用于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在与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市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对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合作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其开展转贷业务;若连续12个月仍无法开展业务,则停止与该银行的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二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年内超过5笔后的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单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一是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二是直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资金管理平台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审核。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报资金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应急资金的,出具转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将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并同步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市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无锡市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转贷应急资金为纯财政资金时,收入和管理按财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市领导小组决定和批准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方案。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条 转贷应急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凭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的出具,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原则上应在企业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同时,对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开设专用查询账号,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锡政办发〔2013〕298号同时废止。
有问必答《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7 来源: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市转贷应急资金?
答:根据《管理办法》,申请使用本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
①企业类别应为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
②在我市市区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可以在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中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本资金对企业信用记录的基本要求是B-级及以上);
③企业的贷款银行须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
④企业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贷款银行同意该企业申请本资金。同时具备以上4个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本资金。
2.无锡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市转贷资金吗?江阴市和宜兴市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吗?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8条,所有在无锡市(包含江阴、宜兴)注册和经营的,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使用市转贷应急资金。
3.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市转贷应急资金?
答:目前,无锡已有17家银行可以办理转贷应急资金业务,分别是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和恒丰银行。
4.合作银行有哪些网点可以办理转贷业务?
答:合作银行在无锡市所有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转贷资金业务,企业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申请转贷应急资金都是非常方便快捷的。合作银行会为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让广大中小企业尽快享受到转贷资金政策。
5.企业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的费用如何计算?
答:按《管理办法》中规定,转贷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相对较低,为0.2‰;为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资金占用超过二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转贷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能超过10天。
6.企业申请转贷应急资金有无额度限制?
答:按《管理办法》规定,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年内超过5笔后的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转贷资金单笔使用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7.企业在办理转贷申请前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
答:① 具备报税CA证书;
② 转贷网络平台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③《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申请表》;
④《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
⑤ 备齐银行所需所有续贷材料。
8.企业具体如何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答:⑴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提出转贷应急资金的使用申请;
⑵登陆“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
(http://zjgl.wxsme.org)
⑶插入企业报税的CA盘(首次使用请下载并安装行助手),点击“CA注册”,完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⑷点击“CA登录”,在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上在线填报并打印《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申请表》(填报的转贷应急资金申请金额需经贷款银行同意),打印件交贷款银行审核;
⑸登陆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网站(http://58.215.18.162/),在线填报《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
*为确保及时获批使用转贷应急资金,请企业提前一周填报《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并在网上确认可领取信用报告状态后,自行前往无锡市政务服务大厅发改委“公共信用服务”窗口,领取已盖章的《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并转交贷款银行;
⑹请企业扫描已盖章的《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并将其电子档上传至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
⑺备齐所有申请资金所需材料后,由银行审核通过并签署同意《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申请表》,再由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后即可发放转贷应急资金。
9.转贷业务的办理需要几天?
答:符合本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在银行同意其申请后,正式办理转贷业务时,经审核、批准、发放转贷资金、清偿原贷款到本资金收回,一般在1至2个工作日完成。
10.企业如何缴纳转贷应急资金使用费?
答: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在完成续贷手续后,贷款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企业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的费用由银行按《管理办法》规定费率收取后一并划转。
11.服务中心向企业开具哪种发票?企业如何领取发票?
答:转贷应急资金利息收入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办理完转贷业务后,服务中心会在次月上旬内完成发票的开具并将发票及时交给银行,企业可以向办理该笔转贷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索取发票。
12.企业如何领取信用报告?
答:企业至无锡市观山路199号无锡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无锡市政务服务大厅J区发改委“公共信用服务”窗口领取已盖章的《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同转贷申请表一并交贷款银行。
13.信用报告是否存在有效期限?
答:企业申请的《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有效期限为1年(从报告盖章之日算起),已申请过信用报告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无须重复申请。
14.企业贷款常常会涉及到土地、房产抵押问题,在支持企业申请使用本资金过程中办理抵押登记时政府部门有哪些服务举措?
答:《管理办法》第27条明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凭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15.除与领导小组签约的合作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能否使用转贷应急资金?
答:《管理办法》第10条对参与本资金的商业银行进行了约定,各相关商业银行只要承认本《管理办法》,在同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都可以参与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相关管理。其他商业银行在暂未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前不能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待其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则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的增加,我们会在市工信局网站和无锡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