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国税发〔2007〕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根据《办法》第七条,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资料认真审核,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各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应建立会审制度,共同审核,严格把关。”中的实地核查失效。
第四条中“此外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在每年一季度对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补税情况及时反馈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失效。
转发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7]12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资料认真审核,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各市(区)局税政、征管部门应建立会审制度,共同审核,严格把关。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对经审批同意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新增本省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向原最终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三、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各分支机构及总机构自营部分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及相应计算出的进项税额等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项税额明细)》按照各自当期实际取得和认证(采集)的进项凭证情况填报。总机构在办理统一申报时,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完整填报各项目,并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他附报资料均按汇总后的数据填报。
四、根据《办法》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查阅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发布的信息,与分支机构纳税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不符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此外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在每年一季度对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补税情况及时反馈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五、对于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也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核算、发票、申报及日常管理。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