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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充分考虑部分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市流动到我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等方面与我省不一致的实际,现就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新老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时,1997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均由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止调整为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为退休当月)止。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确定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所计算的1997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凡1997年底前已按原行业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不重复计入计算推算储存额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同时,推算储存额也不扣减1997年底前原行业统筹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外省市流动到我省其他企业的参保人员,凡在1996年1月1日前已按原行业或原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其1995年底前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不重复计入计算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 ; 同时,推算储存额也不扣减1995年底前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四、新老办法过渡期间,原行业统筹单位老办法的计算方法,除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按本意见第一条处理外,其他均维持不变。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处理 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原行业统筹等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有关问题的说明

厅领导:
   自1998年9月1日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以来,我省对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新老过渡性养老金时,1997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按行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止历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与历年省和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的比值计算的。根据36号令的要求,今后我省计算基础养老金、平均指数时,均采用全省职工在岗平均工资,老办法的相关计算基数也“封定”在了2006年(实际适用年度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不便于再继续公布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且我省地方企业职工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周期为1992年至1995年。故我们提出了对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新老过渡性养老金时,1997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均由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止调整为实行职工个人缴费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为退休当月)止。
   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行业统筹期间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为解决将1997年底前的工作和缴费年限推算为储存额后,与1997年前已建立的个人账户重复的矛盾,我省采取了“推算储存额按照1997年省和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再乘以12%,减去1997年底前原行业统筹计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的方法。这一方法实施以来,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后,出现了1995或1997年前的推算储存额与个人账户重复计算的问题。二是随着原行业企业上世纪90年代参加工作的职工开始出现退休,由于一些行业1997年底前个人账户建账水平和记账利率较高,出现了推算储存额不够扣减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原办法维持不变,新办法推算储存额计算方法适当调整的意见。
   针对上述两项政策调整,我们对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原行业企业中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1.2名职工进行了测算分析,绝大多数人按此方案调整后,新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有所增加。12月10日,我处和社保中心一起征求了1997年底前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5个原行业单位的意见,各单位均无反对意见。
   特此说明。


                养老保险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