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但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5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也具有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作用。我省是社会组织大省,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数位居全国前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让广大社会组织充分了解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程序及相关税优政策,并为各级社会组织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工作。省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市级、县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分别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获得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后,应按规定选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为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