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露天煤矿开采区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17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支持煤炭企业的发展,解决露天煤炭开采区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重和失衡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89号
)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的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露天煤炭开采企业的露天开采区用地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露天煤炭开采企业的露天开采区用地,仅对实际采煤作业面用地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实际采煤作业面以外的用地暂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依照本通知精神,对露天开采区的实际采煤作业面以外的用地,各地过去已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二ΟΟ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