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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南京市幼儿园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南京市幼儿园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南京市幼儿园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南京市市区幼儿园用地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9月)

  为加强我市市区幼儿园用地管理,根据《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或扩建幼儿园项目,政府投资或非政府投资但经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其公益性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新增居住用地(包括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的幼儿园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

  三、鼓励开发单位将已建成(产权属于用地单位)的幼儿园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按规划在开发项目中需配建幼儿园的,应和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如期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五、擅自改变幼儿园用途的,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