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政办字〔2019〕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1.1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参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
在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拟建设的加氢站,暂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选址。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在符合全市加氢站布点规划的前提下,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加氢站设计的修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九条 承建加氢站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加氢站设备、管道安装等应当按照《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实施。
第十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有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求,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有关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权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加氢站运营及管理必须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30日前报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