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民政局关于泰州市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6〕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市物价局、民政局联合制订的《泰州市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泰州市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监管,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5〕4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泰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护理院等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除上述收费外,养老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其他费用。
(一)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而收取的费用。其价格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一般包括厨房专用设备、厨具、餐具的折旧费和修理费,饮食主料、配料、调料消耗,水、电、热、气、燃料等消耗,厨师、食堂服务员等食堂专职人员经费。食堂用房、用地等费用不计入伙食直接成本),按照非盈利原则合理定价。
(四)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五)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特殊需求,开展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以及上门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等行业规范以外的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其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运行成本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凡未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的,其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结合成本自主确定。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按照隶属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定调价报告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应当实施成本调查或监审,明确成本核算方法。
第九条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计收。
第十条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同时,应按照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伙食费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一般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代办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同时,公开告知具体代办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特需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特殊需求,行业规范以外的相关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要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民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相关报表。价格、民政部门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应当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费;合同期内离院但不退养的,退费标准和方式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实施服务并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相关执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各级民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价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第二十条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