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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我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资金资助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我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资金资助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鲁人社字〔2011〕885号  2011年11月28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助学资金省管技工院校:

自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以来,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健全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力度,我省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9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字〔2011〕414号)等政策、规定,对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作出了严格、全面、明确和规范的要求。各市、各学校也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落实,进展顺利,资助工作成绩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严格执行资助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局和各技工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国家助学资金管理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完善本市、本校国家助学资金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各技工院校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国家助学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技工院校要建立由招生、学管、教务、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助学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资金的申请、审批、下拨和管理工作。各学校财务部门应将上级下拨的国家助学资金进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二、加强学校管理,严格执行学籍注册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所属技工院校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各技工院校要对学校内部办学情况,特别是联合办学等问题进行清查,尤其是针对企业在职职工、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以及其他社会人员的培训办学情况,要逐项核查学籍注册情况,不得违规注册电子信息学籍和申请助学资金。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在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得为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三、严格把握国家助学资金的申报条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各技工院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国家助学资金的申报条件。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取得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籍;2、在教学过程中有完整的专业教学计划、有相对固定的教室和教师,能够按照学校的教学进度完成学习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国家资助政策,每位受助学生只能享受1次不超过2年的国家助学金。不得将短期培训、函授学生、企业职工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纳入资助范围。

免学费政策的资助对象为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取得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籍;2、在教学过程中有完整的专业教学计划、有相对固定的教室和教师,能够按照学校的教学进度完成学习计划。其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比例不低于在校生的5%。招收涉农专业学生,其所学专业必须符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不得违规开设涉农专业。涉农专业的申报审批应按照鲁人社字〔2011〕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资金发放监督,做好结余资金清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所属技工院校在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助学资金省管技工院校应按要求,在资金发放完毕后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省管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免学费资金发放信息反馈表》和一年级在校学生的《助学资金领取回执》,我厅将根据学校上报的结余情况对全省助学资金统一调整使用。其他有关发放档案材料,应按照鲁人社字〔2011〕414号文件要求予以管理保存。因学校或个人原因造成助学资金申报、审批和发放环节延误,责任自负。

五、做好国家助学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技工院校应在收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对学校的国家助学资金资助工作以及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在职培训等办学方式的学籍注册、助学资金申请等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违规注册电子信息学籍、违法套取、挪用助学资金等问题,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资金拨付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各市、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于2012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所属学校进行全面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对于违规注册、虚报或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资金以及降低标准发放助学金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