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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就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

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包括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当年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规定,区分准入行业和地区设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可以达到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二、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约束机制

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等,其中达到约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的时限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不超过2年,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时限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不超过4年;

(二)按期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奖励措施;

(三)不能按期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地使用协议应当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优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程序

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储备土地登记,达到“净地”条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统一与矿业权人依法签订压覆补偿协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能源等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业项目供地方案编制、报批和实施环节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以网上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竞得后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即可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凭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标准地使用协议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园区以外原则上不予供应工业项目用地。

四、鼓励工业项目用地灵活供应

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确认租赁期前2年内不能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应当在第3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出让人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要求清除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租赁期内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可以依申请即时转为出让方式用地。各县(市、区)应当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定期更新。

五、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

工业项目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首次登记备注建设期,凭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意见可依次变更备注为投产期、达产期。

备注建设期、投产期的,凭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意见方可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备注达产期的,解除标准地转让、出租、抵押限制。

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按照约定履行情况对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分阶段差别化管控。

六、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要对上一年度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均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工业项目,鼓励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二级市场方式,或者收回再供应方式,满足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七、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能源等部门配合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产值等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税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容积率、建筑系数标准贯彻落实及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条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能源局负责能耗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开发区标准地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园区境内招商引资活动中贯彻落实标准地政策的监督工作。

本意见在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兖州区、曲阜市试点试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试行。





附件1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7项指标构成。

2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7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

行业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代码

名称

市县

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

第九、十等(邹城市)

第十一、十二等(兖州区、曲阜市)

第十三、十四、十五等 (济宁经济开发区、嘉祥县、金乡县、鱼台县、汶上县、梁山县、泗水县、微山县)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0

150

120

110

100

100

14

食品制造业

300

255

215

170

140

13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300

255

215

170

140

130

16

烟草制品业

300

255

215

170

140

130

17

纺织业

300

255

215

170

140

130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300

255

215

170

140

130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300

255

215

170

140

130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65

230

195

160

125

120

21

家具制造业

290

255

215

170

140

13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300

250

215

170

140

130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95

265

240

200

180

160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00

265

220

190

140

130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95

280

250

235

200

180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95

280

250

235

20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430

390

360

320

260

23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30

390

360

320

260

230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

270

200

185

160

140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70

255

210

170

150

125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0

300

280

240

195

175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45

335

290

245

195

175

33

金属制品业

330

300

265

240

185

165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35

310

270

240

200

180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35

310

270

240

200

180

36

汽车制造业

330

300

260

230

200

180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30

310

275

260

235

200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30

300

280

250

200

180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20

450

380

320

260

235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345

305

295

250

200

175

41

其他制造业

270

230

195

160

120

120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70

230

195

160

120

120

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码

行业分类

控制指标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0

16

烟草制品业

1.0

17

纺织业

1.0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0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

21

家具制造业

1.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0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0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1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9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0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0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8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8

33

金属制品业

0.8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0.9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0.9

36

汽车制造业

1.0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9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2

41

其他制造业

1.0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0.9

3

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亩均产值

亩均税收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300

7.5

14

食品制造业

320

2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360

酒、饮料制造业≥20;精制茶制造业≥7.5

16

烟草制品业

400

220

17

纺织业

340

15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330

15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00

20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80

12

21

家具制造业

280

1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350

12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50

20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00

15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800

60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50

17

27

医药制造业

400

2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0

16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20

15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80

12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00

14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80

24

33

金属制品业

450

16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400

19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00

15

36

汽车制造业

450

30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40

16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450

18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750

26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570

32

41

其他制造业

280

15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320

12


附件2

标准地使用协议(样本)

甲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
乙方:××公司
根据《合同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2014〕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3〕3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5号)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出让/租赁用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容积率      ,建筑系数       ,项目准入行业为               。
二、乙方同意本项目建设期限为    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开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竣工。
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甲方建设部门书面申报。
三、乙方同意本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年产值不少于    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    万元/亩,能耗不大于    吨标煤/万元增加值。
四、乙方同意本项目符合以下环境标准:
五、乙方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分三期退还。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3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竣工核验的,退还3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达到投资强度、年产值、年税收、能耗等要求并通过复核的,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年租金     %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年租金     %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期所另行约定日期达到投资强度、年产值、年税收、能耗等要求并通过复核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年租金      %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七、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开工的,每提前一日,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年租金    %的奖金。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竣工的,每提前一日,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年租金     %的奖金。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达到投资强度、年产值、年税收、能耗等要求并通过复核的,每提前一日,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年租金     %的奖金。
八、乙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甲方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凭甲方意见在登记证书上予以备注。
首次登记备注建设期,凭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意见可依次变更备注为投产期、达产期。备注建设期、投产期的,凭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意见方可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备注达产期的,解除标准地转让、出租、抵押限制。
九、甲方建设部门负责开工、竣工核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甲方工信部门负责投资强度、年产值、年税收、能耗核验,财政、税务、发改、能源部门配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建设、工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读】《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28  信息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出台《意见》的必要性、政策依据

当前,我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税收贡献与南方先进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亩均税收情况。在学习借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标准地”出让及海宁市“亩均论英雄”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赴济南、宁波、义乌等地学习,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中关于各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对提高我市工业项目质量、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七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要求全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当年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规定,区分准入行业和地区对标设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工业项目不超过15%)。

(二)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约束机制。把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在标准地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等,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三大指标完成有奖励、完不成有处罚。

(三)优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程序。把各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业项目供地报批环节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以网上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竞得后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即可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鼓励工业项目用地灵活供应。鼓励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降低项目一次性投入成本,遏制闲置低效土地。

(五)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工业项目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按照约定履行情况对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分阶段差别化管控。

(六)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对上一年度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工业项目,鼓励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二级市场方式,或者收回再供应方式,满足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七)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本意见在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试行。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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