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字〔20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泰政发〔2015〕19号和泰政字〔2017〕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泰政办字〔2017〕49号 )规定,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办字〔2018〕87号 )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修改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办字〔2021〕5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管理,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投资规模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四)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及以上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六条 建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的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规定决策和下达:
(一)每年年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以及项目单位等研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向市政府汇报初步计划编制情况;
(三)市政府组织对初步计划项目逐项进行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设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等;
(四)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新增加、减少以及项目投资规模有重大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当附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一)项目法人向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可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
(三)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等内容。
属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一般不超过批准的范围。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由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市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投资估算超过计划投资规模10%以上,以及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额10%以上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
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立项手续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对接,将项目投资纳入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使用融资、赠款等资金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帐簿和财务报表。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依法办理项目建设和施工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应经财政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并由项目法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要求组织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工程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总造价超过预算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3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四)其他变更致使项目投资严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障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资金,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按期完工。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维护管理权,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审计部门审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或产权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当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及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代建制、BOT/BT等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和政府决策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字〔2017〕9号)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17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我市依据《决定》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运作、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全面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由于下发的通知存在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不足,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工程管理不规范、建设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策超预算)等方面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重要战略部署,市委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了要推进法治泰安建设,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新形势要求我市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符合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资金来源、部门职责及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投资规模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二是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三是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是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章为“项目计划”。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决策、下达的程序。建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从储备库中选取,并按照四个环节决策和下达执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新增加、减少以及项目投资规模有重大调整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为“项目审批”。主要明确了项目审批内容和审批流程。并规定属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投资估算超过计划投资规模10%以上,以及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额10%以上的,规定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为“项目资金”。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强调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帐簿和财务报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为“项目实施”。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工程内容。《办法》要求,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总造价超过预算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单项工程变更造价3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其他变更致使项目投资严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审计、资产移交登记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单位应负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