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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失效】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失效】
徐政发〔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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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及以上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市本级参保人员参保补贴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200元(详见附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参保人员补贴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保人员补贴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贾汪区参保人员补贴由贾汪区财政承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

2.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本级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省财政补贴外,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75%;贾汪区基础养老金除省补助外,由贾汪区财政承担。

各县(市)、铜山区缴费补贴(含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基础养老金补贴除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外,由各县(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五、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人员信息核对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市本级丧葬补助金标准1300元/人,所需资金由各区(含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担。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各县(市)、铜山区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铜山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九、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衔接,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实时联网,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

本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表(市本级)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表(市本级)

单位:元/年

档次

十一

十二

个人

缴费

100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2500

3000

及以上

缴费

补贴

30

40

45

60

60

65

70

80

90

120

150

200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