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的通知
泰医保发〔2019〕16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根据国家审计署驻江苏特派办审计意见,按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加强对职工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320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已使用个人帐户购买返本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市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其保险到期时的本金必须返还至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2日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停止执行】
泰人社发[2016]320号
海陵区、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顺应医改发展要求,合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以及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深化改革两年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泰发〔2015〕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购买指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确定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先期推出一款返本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期将结合实际逐步提供更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参保人员选择。
返本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投保要求及主要条款如下:
(一)保费缴纳
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份,保险费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中划扣,划扣后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投保额度
3年为一个保险期限,一个保险期限内每位参保人员最多可购买10份。
(三)保险待遇
(1)保险期内,参保职工意外死亡,一次性给付10000元/份(含本金)。
(2)保险期内,参保职工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每天给付20元/份住院补贴,因疾病住院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为3天(因意外无免赔天数),单次住院最高给付12天(不含免赔天数),全年最高给付90天。
(3)保险期满,返还本金给参保者(已意外死亡的除外)。
(四)保险期限
一个保险期限为3年(生效期与保险公司对接后确定)。
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商业保险公司的确定
本通知所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符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基本要求,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有意向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人寿(健康)保险业务;在泰州市区设有固定营业场所。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商业健康保险的险种目录、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文件和保险条款等相关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四、投保选择
按照“政府引导,个人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家经备案的商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填写《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确认单》后为本人办理投保手续。参保人员办结申购手续且医保个人账户划款成功后,保单不得回退。
五、资金划转
商业保险公司每月15日前向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个人申请汇总名册及相关资料,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情况,进行投保资金的扣取等操作,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将投保信息反馈给申请人,扣取的保费于当月月底前划拨至保险公司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经备案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履责,规范办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保费标准,全面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3、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转金额仅限于购买已按规定备案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保费,要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保险条款规定待遇,全程接受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若发生购买非指定险种或提前兑现等违反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试点时间
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