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18〕2号)规定,1.将四、申领程序修改为“由补助对象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部分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随父母下放农村以及居民下放人员回宁定居后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而形成的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这部分人员老年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我市上世纪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1969年冬至1970年春随父母下放农村及居民下放人员中,回宁定居并取得本市市区(原十区)城镇户籍,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每月按15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三、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补助工作,区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此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四、申领程序
由补助对象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待遇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补助,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规定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的,暂停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原十区所需资金补助60%。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