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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5-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正文第一段中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征税栏”、“免税栏”,根据车辆征、免税情况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三、剩余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登记造册。省局将另文通知具体销毁事宜。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