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宁政发〔2006〕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产业强市的历史性跨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
第一条 对参加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条 对参加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书画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演出经纪机构等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等;
(二)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三)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艺期刊社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制,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第四条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第五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从事本条规定业务的非公有资本占总股本比例最高可达49%。
第六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本条规定业务的非公有资本占总股本比例最高可达49%。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非公有资本在有关部门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下,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第八条 设立非公有制文化有限公司(不含一人独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人可以实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九条 新闻单位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其经营部分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十条 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中介组织,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本市各担保投资公司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开发“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担保”等专业文化担保业务品种。市各类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担保基金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500万元),作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二)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在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
(一)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申请银行贷款的文化企业,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二)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
(三)对纳税数额和纳税增幅达到一定幅度的文化企业,及我市原创动漫产品的播出、发行和获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申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为企业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外经贸局对拟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且各类备案材料齐备的各类文化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争取国家及省外贸发展资金的扶持。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及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扶持并予以优先申报,推动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及管理升级。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出口文化产品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应予出口退(免)税的企业,简化退税环节,加快退税进度,做到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需要,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标准,确定南京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的内容,每年度联合发布文化产业统计相关数据,并编印《南京文化产业统计概览》。
第二十条 动漫软件开发、网络游戏软件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从事网络游戏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符合计算机软件出口条件的动漫软件、网络游戏软件等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