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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江苏各单位:

   为规范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实习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依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高度,加强对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行为,促进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应及时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内容包括:

   1、 实习期限;

   2、 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

   3、 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

   4、 劳动保护的规定;

   5、 劳动报酬;

   6、 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 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校各执一份。

   三、接纳实习学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 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

   2、 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

   3、 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

   4、 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对在有毒、有污染(粉尘、噪音等)环境中实习的学生,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装备(防护服、面罩等)和营养补贴;

   5、 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情况,对提供劳动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四、企业招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就下列内容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1、 使用期限;

   2、 企业的管理职责;

   3、 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

   4、 劳动保护的规定;

   5、 劳动报酬;

   6、 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 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勤工助学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生各执一份。

   五、 接纳勤工助学学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 招用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高等学校学生;

   2、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时间相冲突;

   3、 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和工种。根据勤工助学学生从事的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情况,对提供劳动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4、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5、 不得接纳非本地高等学校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六、 学校对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 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

   2、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

   3、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学生合理选择勤工助学的方式办法,妥善处理勤工助学和正常学业的关系。对勤工助学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七、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 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学校放松管理,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实习的勤工助学,以及从学生劳动报酬中提取管理费等现象,应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