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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0]4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0-05-18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下发执行后,不少地方反映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贴花不够清楚,现明确如下:
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省局(89)鲁税三字4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