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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吉税地字〔1989〕6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2-18
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应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号精神,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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