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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4〕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但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企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社厅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应严格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要求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出具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4〕15号)精神,主动配合地税机关抓好政策落实,积极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

三、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抓紧对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建立企业年金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分析已实施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及占比、企业所有制类型和行业分布、单位和职工缴费水平、年金领取水平等方面情况,以及本地区的有关做法及建议,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省厅。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及时与省厅沟通联系,并于每年1月20日将上年度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情况报送省厅养老保险处。

省厅联系人:徐文昭,83276056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社厅发〔2014〕6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9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