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5-12-31 宁财(税)发[2005]1311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自用的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应以房屋原值进行折算,折算的具体比例为:
1、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