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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5-30
税谱
®
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落实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湖北省
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发改委每年分两批公布湖北省
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工艺)名单并颁发《
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证书》,该名单未对企业能否享受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予以区分和明确。因此,省局将对2011年及以后年度(按发证日期)取得《
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证书》属国税部门征管且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2008年版)
》的企业逐批予以确认,对未纳入省局确认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
二、对2011年以前(按发证日期)取得《资源综合利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持《
资源综合利用
证书》和有关资实施
料,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备案后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重点审核企业当期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条例
》和《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2008年版)
》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当期从事非
资源综合利用
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
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三、《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管理问题的通知
》 (
鄂国税函[2009]122号
)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