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7〕4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7-31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
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认真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在1%以内;
2、营业用房,预征率为1%至2%;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1%至3%;
4、其他类型
房地产,预征率为0.5至2%。
各市地税机关,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类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