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卫健委,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推动我市中医药传承实现高水平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特制定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以成本为基础、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测算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相关指标,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启动调价工作。科学制定调价方案,测算调价空间,优先提高针刺、灸法类、推拿疗法类、中医肛肠类、中医骨伤类、中医外治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
二、探索按中医特色病种付费。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按病种付费的支付制度,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在做好费用测算、专家论证和部门协商的基础上,首批试点选择中医推拿手法治疗腰痛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小针刀治疗筋伤病(狭窄性腱鞘炎)、针灸治疗面瘫病(周围性面神经麻痹)、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治疗桡骨远端骨折、手法复位甩肩疗法治疗肱骨近端骨折、手法复位"8"字绷带固定治疗锁骨骨折、中医针灸治疗项痹病(混合型颈椎病)、中医治疗绝经前后诸症(更年期综合症)等中医特色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
三、对中医类医疗机构实行结算倾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8〕38号),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将控制总额向中医类医疗机构倾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补偿办法,对因病种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中医类医疗机构年度预决算的,在补偿时予以适当倾斜。
四、支持中医药传统诊疗服务。规范中药品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和治疗性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在支付标准上给予适当倾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版药品目录,鼓励患者优先选择中医治疗,对国家、省、市谈判的中成药,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对于群众接受度较高的小针刀治疗、内科疾病推拿治疗、小儿捏脊治疗、烫熨治疗等,合理确定个人自付比例,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五、大力支持中医药抗疫防病。加大对中药自制剂的支持力度,对于临床疗效显著且定价合理中药自制剂,进一步降低个人自付比例。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通中药自制剂医保准入快速通道,将“芪参固表颗粒”和“羌藿祛湿清瘟合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自制剂管理,个人自付比例为0。将治疗新冠肺炎常用的中成药、中药饮片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合理确定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等中成药、中药饮片个人自付比例。
六、平等实施定点协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中医医院、门诊部、诊所及零售药店执行与其它医药机构无差别的定点条件,即:只要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标准,同时满足守法诚信、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等基本条件,实际使用面积门诊医疗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零售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实际连续经营满3个月即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