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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镇政发〔2015〕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64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 苏政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管理重点逐步转向制定完善规划和政策、优化创新布局、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发挥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发展顶层设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建立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共同决策机制,扎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经费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依法推进政府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四)优化整合市级科技计划。按照衔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原则,优化整合市相关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五)建设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优化整合后的各类科技计划纳入系统集中管理。建立统一的项目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评估和监管机制。探索管办分离的管理机制,培育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其承担纳入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和过程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瞻类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瞻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鼓励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鼓励申请并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任务。基础前瞻类科研项目采取政府提出需求、承担单位竞争择优确定、财政无偿拨款投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七)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采用无偿拨款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八)公益类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类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全面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公益类科研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九)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方式。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项目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项目主管部门要每年定期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

(十)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和立项。进一步精简评审项目数量,改进评审方法,推行组评分离,优化评审流程。完善网络评审,必要时实行视频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

(十一)加强科研项目验收和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结题审查,严把质量关。改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方式,建立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验收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和科学。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工作。

五、完善科技资金管理

(十二)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在采用无偿拨款、后补助、科技奖励等支持方式的同时,继续扩大科技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资助的比例。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整合“镇科贷”“镇科通”“镇保贷”等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扩大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各辖市区风险补偿资金要实现全覆盖;扩展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通过母子基金运作模式,强化与社会资本合作,吸引更多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市发展。加强与辖市区财政部门的联动,建立对重大项目、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会商支持机制,明确重点支持的目录范围,联合对上争取财政创新资金扶持。

(十三)规范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对规范统一的经费预算编制标准样式并随年度申报指南印发。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同步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单位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

(十四)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总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十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相关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六)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十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十八)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科研人员、项目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科研人员,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对项目咨询专家,取消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奖励评定的资格。

(十九)建立市科技报告制度。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衔接国家和省、覆盖全市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二十)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进一步增加高层次专家数量,扩大中青年专家的比例。提高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银行、创投机构等更多地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同一专家不得连续3年参加同一类科技计划的评审工作。

七、明确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一)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建立常态化的统计报告制度和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十二)强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重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2015年下半年启动实施

2

加强科技经费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市财政局

2016年启动实施

3

优化整合市级各类科技计划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2015年下半年启动

4

搭建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

2016年启动建设

5

培育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

2016年启动实施

6

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和类别化支持措施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

2016年启动实施

7

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

2015年启动实施

8

建立市科技报告制度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

2016年启动实施

9

修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5年下半年启动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