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5〕1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2-24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邮政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考虑到其行业特点和承担的社会公益义务,为了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2005年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