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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和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和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1]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4-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42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000年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各方来电、来函,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000]35号)(以下简称“计提四项准备”)后,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有较大疑问,特为此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和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即1999年按照“计提四项准备”的要求,对于计提的、追溯调整至前期的四项准备金额,在本年度转回时,仍然应当调整原各个追溯期间的数字,而不能作为增加本年度的利润处理。
对于1999年度追溯调整的已计提的四项准备的金额,于本年度转回,并按本规定原渠道冲回的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1999年度“计提四项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因此次调整对1999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的金额。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2000]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