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医发〔2022〕7 号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 量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单 位缴费率由 9.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8%)下调至 8.8%(含 生育保险缴费率.8%)。同步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费率 为 8%。
2022 年 1 月、2 月已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新费率重 新调整,并在参保单位以后月份应征计划中抵扣。
二、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 工资基数下限按 4250 元执行,上限按 21821 元执行。
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缴费标准为 380 元/月(含大病医疗救助费 10 元/月)。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由定 额缴费调整为按费率缴费,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 8%(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与个人缴费率 2%之和的基础上降 低 1 个百分点,缴费率为 9%。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2 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