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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2-18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简化办税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将契税税款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8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简化办税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条例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契税公告》),并对外公告。
二、主要内容
《契税公告》共四条,其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条例细则,并根据青岛市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契税税款缴纳期限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一条明确了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税款缴纳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文)的规定,确定契税税款缴纳期限应在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异议登记证明。” 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前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缮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之前。
第二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文)的规定,确定契税税款缴纳期限应在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前。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前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缮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之前。
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第四条明确了《契税公告》的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