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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各类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各类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一〔1996〕1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7-15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市场(包括城乡各类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凡是未征税的,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恢复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用于市场建设。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收取市场摊位费或床位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收取市场摊位费或床位费的单位无偿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土地,由收取市场摊位或床位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即:纳税人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使用证书所确定的占地面积征收。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部门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