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88)国税地字第0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11-18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