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5〕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
苏政办发〔2014〕34号
)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2日
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自身岗位实际,以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评价实施主体,以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为评价范围,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内技能人才进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不断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管理和生产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规范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建设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宗旨,坚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自主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集中指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责
(一)省鉴定中心负责组建“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团”(以下简称专家团),各市鉴定中心组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二)省鉴定中心负责专家团及各市工作小组的培训和指导,各市鉴定中心协助做好本市所属专家团成员的日常管理。
(三)专家团受省鉴定中心委托,审定一、二级职业资格的企业评价总体方案,各市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三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的企业评价总体方案并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四)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监测及评估。
(五)鉴定中心对企业评价过程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按管理权限认定评价结果。
第七条 企业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工作长效机制。
(二)负责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岗位实际的评价标准,并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按要求组织命题、开展考评等。
(四)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实施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市鉴定中心根据以下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的中型及以上企业。
(二)有较为完善的与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能够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设有专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五)有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认定其具有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资质。一、二级职业资格评价资质由省鉴定中心认定,三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评价资质由市鉴定中心认定,申请企业经认定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具备开展企业评价资质的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模板见附件2)。
(一)总体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本企业考核评价工作机构、职能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员工激励制度;
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步骤及相关规章制度;
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名称、评价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方式及评价标准;
符合评价要求的考评、考务以及相关后勤保障人员配备及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非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及全国、全省统考职业,不属于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范围。
(三)参加评价人员必须是企业内从事生产一线工作的劳动者,其中一、二级职业资格的参评人员必须是企业生产一线关键岗位的劳动者,所申报的职业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申报一、二级职业资格的参评人员必须有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成果及相关材料证明。
(四)参加评价人员原则上应逐级申报,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申报,申报时须附破格证明材料。三级及以下破格申报条件由各市鉴定中心审核确定,一、二级破格申报条件由省鉴定中心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鉴定中心按管理权限组织专家团或工作小组对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企业提前30日向鉴定中心报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人员名册》(见附件4),鉴定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同意后,企业即可依据总体方案,组织实施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企业须将评价结果向全体职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向鉴定中心报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并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6),鉴定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评价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企业将自主评价总体方案、过程材料及参加评价人员个人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展评价工作的企业,根据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有关规定,享受技师、高级技师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受每年度公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限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补助等级范围,提高补助资金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长效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鉴定中心应加强对企业的评价工作指导和技术资源支持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省鉴定中心每年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健全、成效显著的企业,以及成绩突出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通报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鉴定中心应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对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中心在完成对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审核后,应与开展企业签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企业评价进行质量督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评价工作不规范或评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省鉴定中心每年对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取消其评价资质。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专家团成员有此种行为的,予以解聘,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型及以上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模板)
3、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申报表
4、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人员名册
5、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结果汇总表
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合格人员名册
7、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保障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