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7〕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21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百地地税报[1997]1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只有列举的凭证,如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等,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把供电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既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我们意见,对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