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23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2-30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10年是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执行的第二年,涉及政策衔接问题较多,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时、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做好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地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市局将根据总局车购税征收系统的升级要求及时完成升级,各征收单位要组织对总局下发的征管系统操作说明进行人员培训,确保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征收管理中,各单位要按照征管系统中的新增核对功能,加强审核,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确定适用税率;严格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准确界定减征范围。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