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12〕12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8-02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5年第19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
)”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6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单填写附件后,连同相关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包括批准文件),于2012年7月2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车辆购置税免征期间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增、注销或变更名称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编制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纸质和电子文件,于7月31日前交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省国家税务局将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电子文件于2012年8月1日前放到省国税局FTP服务器(地址: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购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请各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市国家税务局从上述地址下载使用。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需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应在车辆购置前将车辆购置计划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公共汽电车购置计划及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购置计划应包括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内容。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包括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
(四)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有效凭证,以及车辆内外观5寸彩色照片;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受理城市公交企业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后,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呈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
五、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车辆名单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切实加强车辆使用的动态监管,并适时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系人:禤井华
电话:020-38352411、38352404(传真)
邮箱:xjh8620@139.com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陈凌青、胡坤鹏
电话:020-83835328-11023、83881525(传真)
邮箱:gdggjt@126.com
附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录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2012〕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6-26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
)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 国家税务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2年7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废止)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中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项内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车辆购置计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向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报送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废止)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六、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