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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
市发改委(2012年4月)

  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锡政发〔2011〕5号),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文化产业、旅游、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企改革、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领域,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投融资形式

  现阶段,重点鼓励民间资本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参与投资:

  (一)直接投资。由民间投资主体根据实施项目情况,依法成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等。

  (二)BT形式。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民间投资主体负责某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后有偿转让给政府。

  (三)BOT形式。由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建设(经营)权限,进行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并承担投资风险,获得经营利润。

  (四)股权(资产)转让。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企业),向民间资本转让项目(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盘活存量资产。

  (五)成片开发。将成片开发地块内的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按照一体化实施的原则,招标确定综合开发主体。

  (六)设立基金。通过银行、信托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或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促进民间资金设立信托投资基金或专项基金,专门参与政府项目的建设或经营。

  (七)转让冠名权和广告权。向民间资本转让政府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和广告权等无形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

  二、准入条件

  除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技术准入、资质(格)等级等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民间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或1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民间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或1500万元。

  (二)项目资本金一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具体根据行业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社会民生等领域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格)等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信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民间投资企业在本市应设立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参与过政府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者优先考虑。

  三、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工作协调、情况汇总、推进督查等事项。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负责定期收集、梳理、汇总拟向社会公布的由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经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凡向社会公布的拟由民间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方案归口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准入要求、投资方式等;负责做好民间投资者报名受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与报名者商谈具体事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民间资本参与该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项目实施方案归口部门全程参与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会同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四、操作程序

  (一)项目发布。拟向社会公布的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采取适当方式,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民间投资者。

  (二)报名受理。项目发布后,有意愿的民间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公布的联系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名。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专人、专线受理报名。

  (三)方案制定。项目发布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方案归口部门尽快研究确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项目洽谈。由项目承担单位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与民间投资报名者接洽,并将商洽情况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对报名3家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和确定民间投资者;不足3家的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和确定民间投资者。

  (五)合同确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民间投资者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经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合同签订。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内容,项目业主(承担单位)与民间投资者签订合同。

  (七)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即依法实施。民间投资主体按管理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或办理相关资产、股权手续。

  五、政策措施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凡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及准公益性领域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应打破垄断,降低门槛,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对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领域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土地登记费、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等费用。

  (三)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综合补偿机制。对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用事业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后收费价格。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下放行政权力,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凡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全部纳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