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2〕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号)和《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 苏政发〔2009〕155号
)、《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 苏政发〔2011〕14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各县(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为1、2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不低于最低标准的70%。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7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2010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及2011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在社区、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各县(区)要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149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应相应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