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14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019号
)转发给你处,鉴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取消了对部分车辆免税适用购置单位的限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车辆图册》免税条件、并已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经纳税人申请,可办理退税手续。
20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