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力发电厂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5〕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0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风力发电厂用地如何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凡在城镇
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鉴于风力发电厂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对于风电机组占地按每台机组3200平方米(40×80米)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风力发电厂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按规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和风电机组占地外,其他风电厂保护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